【單鴻均律師公開說明:第三集------單律師為什麼被監聽?檢警說你是「D」就是「D」!】
很多人問我,如果沒有做什麼可疑的事情,為什麼被立案調查?為什麼會被監聽?監聽票怎麼過的?
據了解高檢署為了端正律師風氣,搞了一個正律專案,警察抓到律師洩密可以有積分,於是乎警察辦案時,就開始找一些可以辦律師洩密案的蛛絲馬跡,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本律師擔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24 號刑事判決當事人連先生之辯護人,該案當事人連先生在112年7月遭到通緝,11月緝獲時遭扣2支手機,裡頭有一個telegram(飛機)對話群組,顯示112年10月26日有一名暱稱「D」之人,在群組內提到傳票如何處理、告訴當事人連先生到案可能會被羈押等內容。
於是乎警察指控該名暱稱「D」就是我單律師,原因是:我們調查過了,單律師你的英文名字是Danny。
於是乎新北市刑大諭知我,依據該對話紀錄,你單律師可能涉及組織犯罪,以及藏匿人犯罪。
首先,我從來沒用過telegram(飛機)通訊軟體與他人聯繫,該暱稱「D」之人根本不是我,警察只因為我的英文名字是Danny就說是我。
再者,該對話內容也只是告訴當事人連先生到案可能會被羈押而已,到底哪來藏匿人犯?請問律師有叫當事人到案的義務嗎?一則訊息是要如何達到藏匿人犯的效果?這到底是哪一國法律啊??
經過調查,所有案件相關當事人(全部都在去年9/16同一天被叫去問)都向新北市刑大表示:單律師沒有用telegram(飛機),結果警察仍然死纏爛打,連續問了連先生十幾次,單律師到底有沒有用telegram(飛機)?是他沒有用還是你不知道?
啊你新北市刑大不就是拿著群組對話紀錄問連先生,連先生據實跟你說單律師從來沒用過telegram(飛機),所以那個對話裡的「D」就不是單律師,手機還原也應該顯示我沒用過,到底是在跳針什麼?
實際上,連先生也有透過LINE詢問我是否要到案,由於該通緝案只是涉及輕罪,所以我建議當事人連先生到案,並且我實際上於112年10月31日帶著當事人到基隆地院開庭。
我的當事人連先生在該對話的最後,還跟「D」說:我再跟單律師約時間討論,接著確實透過LINE跟我約時間開會,我並於當次會議建議當事人到案。結果咧,檢警說我當事人連先生所謂「我再跟單律師約時間討論」,可以證明「D」就是我,「我再跟單律師約時間討論」=「我再跟你約時間討論」,當事人基於禮貌不敢說稱呼「你」…我的媽呀,真是瞎扯一通。我的當事人連先生跟警察說,「D」不是單律師,我不需要跟他用telegram(飛機)對話完隨即換到LINE對話,又不是精神分裂。
該案我的當事人連先生被起訴加重詐欺13罪,最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24 號刑事判決我當事人2罪成立,11罪無罪,該11罪無罪的理由在於,新北市刑大在卷內不附理由說我當事人在某群組的綽號叫作「大智」,卷內根本沒有任何證據。這案還耗費了相當資源傳喚犯罪現場相關人士到庭,均證稱沒有看過我的當事人,法院才判處11個無罪。
看來新北市刑大辦案手法如出一轍,沒辦法破案就隨便把暱稱冠在你頭上,再對外宣稱破案了。
至於監聽票到底如何通過的?我這個案子在112年年底就立案了,歷經113年中檢警取得監聽票,直到114年9月拘提。由於本律師承辦詐欺洗錢相關陪偵案件其實也沒那麼多,屈指可數,尤其在112年底之前一隻手數得完,所以警察提示相關卷證時很好特定我這個案子的起頭就是暱稱「D」之對話紀錄。
警察除非另有偽造證據,否則得以請監聽票的內容就只有暱稱「D」勸我當事人連先生不要到案的對話紀錄,別無其他可能。而該監聽票怎麼核過的?我其實也不知道,只是聽說台北地院有一個股別過票率奇高,律師界人稱橡皮圖章股而已。
話說回來,洩密罪其實不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所規定可以監聽的罪名,而我所收到的監聽票,上面記載的罪名是刑法詐欺罪。律師擔任辯護工作,究竟要怎麼構成刑法詐欺罪,我實在百思不得其解,依據檢警諭知的罪名推估,是以參與犯罪組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來過票。
可是呢,一個暱稱「D」的群組對話,只是告訴我的當事人連先生到案可能會被羈押,到底如何推得可能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結論?這樣請監聽票的過程,難道沒有違法監聽的疑慮?難道沒有偽造文書的疑慮嗎?如果這樣的論理得以成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其實就是具文,廢掉算了,改成任何案件都可以監聽就好。明明不能監聽的案件種類,被檢警搞成可以監聽,這叫做法治國嗎?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