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呼籲行政院與數位發展部:
在下一期數位發展計畫中,正式將「永續資料」作為政策核心理念,並就本宣言之十項主張提出具體時程與里程碑。
以「永續資料」為核心,重塑臺灣的資料治理與透明
自 2012 年臺灣啟動政府開放資料以來,已歷經十餘載。臺灣曾於 2015 至 2017 年蟬聯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全球開放資料指標」(Global Open Data Index)評比世界第一,民間社群以群眾外包數位化政治獻金、繪製口罩地圖、推動裁判書 API、建構主權 AI 資料集等行動,向世界證明:當公民與政府能在資料上對話,民主就能更深、治理就能更近於人。
然而,邁入人工智慧時代,我們應該誠實面對既有的瓶頸:以「釋出數量」為績效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KPI)思維,使資料「可取得卻不可用」;資料治理基礎建設不足、語意標準分歧、資料長(Chief Data Officer,CDO)制度懸而未決;個人資料保護與著作權法規未能因應新時代資料利用需求;公部門對資料缺乏實質感受,民間倡議成果亦難以制度化擴散。資料的價值未能完整流通,民眾的權利亦未獲完整保障。
為了讓臺灣能繼續在數位與人權的道路上進步,我們提出「永續資料」作為 2026 到 2036 年開放資料倡議的核心概念。所謂永續,不僅是資料本身的延續性與可重用性,更是一種治理態度──資料應如自然生態般循環流動,於蒐集、治理、開放、應用、回饋之間形成完整的閉環,讓資料的產出能服務治理,治理的成果又能回饋資料的品質與正當性。
永續資料由蒐集(Collection)→ 治理(Governance)→ 開放(Openness)→ 應用(Application)→ 回饋(Feedback)五個階段所組成。每一階段都同等重要;缺一階段,則整個循環將失去動能。我們所主張的「資料基礎建設」與「資料帶動發展」,正是這個循環的兩翼──基礎建設提供穩固的軌道,應用驅動價值的創造,兩者互為條件,缺一不可。
永續資料承襲了 2016 年《Scientific Data》期刊揭示的 FAIR 原則──資料應可被發現(Findable)、可被取得(Accessible)、可互通(Interoperable)、可重用(Reusable);同時亦延續 2007 年 Sebastopol 開放政府資料八項原則「完整、原始、即時、可取得、機讀、無歧視、開放標準、無授權限制」之精神,並進一步擴充以呼應 AI 時代的「可用性」(AI-readiness)與「可治理性」(governability)需求。
在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我國「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MyData)之既有基礎上,我們呼籲將知情同意文件全面圖像化、簡明化,並透過長度與視覺之最佳化設計,降低民眾「同意疲勞」現象,使每一次資料授權皆能真正回到「自主、知情、可撤回」的本質。個人資料的保護不是阻礙資料利用的牆,而是讓資料得以被合法、永續、有信任地使用的地基。
從政治獻金數位化、街道觀測、土地回報,到主權 AI 資料集的建構,公民協力已被證明能產出政府難以單獨完成的高價值資料集。我們呼籲政府於資料治理體系中正式承認「公民共製資料」之地位,建立明確的資料貢獻授權機制(採國際標準授權條款)、品質審核流程與資料來源標示制度,使民間能力得以持續、可預期地與公部門對接。
資料長之設置已倡議多年仍未到位。我們主張於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設置具實權之資料長,負責跨機關資料盤點、標準制定、品質控管、循證決策支援與民間諮詢之銜接,並於每年向社會公開資料治理成熟度報告,使資料治理成為可被監督、可被延續的制度。
我們呼籲加速完成國家級資料整合中心與資料空間(Data Space),統一 metadata 入口、語彙詞典與資料模型;建立統一可信來源(single source of truth),終結同一資料於不同平台呈現不同版本之亂象。此一基礎建設應結合當前算力與 AI 基礎建設的「機會之窗」,並以開源工具與多層次儲存備份確保資料的長期可近用性。
現行著作權法對於資料探勘、AI 訓練、跨域再利用之合法性界線仍不明確,使政府與民間皆陷於合規焦慮。我們呼籲於兼顧創作者權益的前提下,明確界定文字與資料探勘(TDM)合理使用範圍,並重新檢視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之間的銜接,使資料能在清晰、穩定的法制軌道上流動。
資料的價值在於是否「可發現、可取得、可互通、可重用」,而非平台上的資料集筆數。我們呼籲將 FAIR 原則明確納入開放資料評比指標,補強現行以單一評分系統衡量不同領域資料之不足;對於高需求、高影響、高潛力之公共資料(如政府年報、政治獻金、漁業與船舶進出、地籍資料、預決算原始資料),應以機讀、可持續更新的形式同時釋出結構化的資料與非結構化的文本資料。
從西班牙的陪伴式輔導、德國的公民篩選機制、法國的多語混合語料、柬埔寨的民間協力,國際經驗顯示:AI Ready 資料並不限於資料格式,而是全套制度設計與流程優化。我們主張期待自資料機器可讀著手,逐步建立完整 AI-Ready 資料治理流程(含資料清理、去識別化、品質監控),並以本土語言、本土文化資料優先,建構臺灣自主的高品質語料基礎,避免在全球 AI 競爭中失語。
過去公民科技與開放資料專案多仰賴個別熱忱與機緣,難以系統性擴散。我們呼籲政府、學界、公民社群與產業共同建立公私協作的標準作業流程、合約模板、授權範本與資料競賽/黑客松常態機制;強化現行民間諮詢機制之實質參與權限,使其得以介入政策與資料治理之核心決策,而非僅止於形式性會議。
唯有政府自身使用資料,才能掌握資料品質的真實問題,避免資料釋出後即與治理脫鉤。我們呼籲將資料運用內嵌於行政作業與資訊採購流程,建立資料驅動之政策評估、績效檢核與服務優化機制,並全面提升公務人員之資料素養;同時建立「資料治理陪伴員」制度,由具實務經驗的專業者深入機關,協助診斷資料缺口、提升資料品質。
資料經濟的成長不應以人權為代價。我們承諾並呼籲:資料定價、資料市集與資料交易機制之發展,必須以個人資料保護、演算法問責、公共監督為前提;高影響資料的應用應導入演算法影響評估與透明揭露機制;公民社群、媒體與獨立研究者應被賦予檢視、質疑、迭代資料治理的正當地位,使整個永續資料循環,得以在透明與信任之中持續轉動。
下個十年,臺灣的開放資料倡議不再只是「政府要不要開放」的單一問題,而是「我們作為一個社會,要如何共同治理資料」的集體課題。
在 2036 年,當我們再次回望這個十年,希望我們能自豪地說:我們沒有讓資料失溫,我們把它變成了人權、透明與民主的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