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最高法研究室的性少数反歧视司法建议信访答复,说明了什么?
2026年3月,一名公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视角的法律适用建议”。平台记录显示,来信于当日收到并进入审查,历时约六周,于5月9日正式标注”已办结”。
这本是信访制度下一次再普通不过的程序流转。然而,随着回复内容在性少数社群中流传,这封信引发了不小的关注——因为它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而不是一个基层接待窗口。
回复中,最高法系统梳理了近年来中国法院在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上的三类裁判实践:其一,针对公开侮辱、骚扰他人性取向、性别认同的侵权行为,法院认定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其二,在就业领域,以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为由实施差别对待的,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其三,强迫同性恋学生接受心理干预的学校,被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回复并明确表态,“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均为法律所禁止”。
消息传开,许多人将其解读为重大突破。但这封信究竟有多大的法律分量?“已办结”是否意味着问题已被解决?它在整个信访回复体系中是特殊案例,还是普遍现象?
一、信访制度是什么?
信访,是中国政治体制中一项历史悠久的独特设计。其渊源可上溯至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历经数十年演变,最终以2022年修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确立现行框架。在官方叙事中,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公民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制度出口。
然而,这扇门的法律性质,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它的局限。《信访工作条例》第29条明确将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处理义务界定为”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¹ 注意这个措辞:采纳了,才需要回复;不采纳,可以不作说明。申诉求决类才设有60日办结时限、复查、复核三级救济程序;² 建议意见类则无此保障。
更关键的是,无论哪一类信访,其回复均不构成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9项明确,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³ 信访机关的回复,在法律上既不能被强制执行,也不能被司法审查,它只是一封信——国家机器对公民来信的书面回应,仅此而已。
理解了这个制度底色,才能理解那三个字”已办结”的真实含义。国家信访局《信访业务术语(2023年版)》第56条将”办结”定义为: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并落实处理意见,同时答复信访人。⁴ 诉求是否被采纳,不在定义之内。程序的完成,与问题的解决,是两件事。
二、这封回信的体制定位:礼貌的程序闭合
2026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一份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视角的法律适用建议”作出正式回复。回复援引矫正治疗案、就业歧视赔偿案、学校心理干预责任案,肯定建议的参考价值,表态将”持续梳理、统一裁判尺度、纳入培训”。5月9日,平台状态更新为”已办结”。
从体制定位来看,这封回信落在建议意见类信访的通道之中。提信人并非就某一具体案件申诉,而是就司法政策方向提出改革建议。这一定性,决定了回复的制度上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没有义务采纳建议,没有义务提供时间表,没有义务开展跨部门协调,更没有义务在此后的司法解释中体现相关内容。回复本身,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回复的落款部门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室是最高法负责司法政策研究与司法解释草拟的职能部门,并非一线信访接待机构。这在级别上高于普通信访窗口,说明来信经过了一定程度的内部流转与分类处理。然而,部门级别的提升,并不改变回复的法律性质——它仍然是一封不可诉、不可执行、不进入任何问责机制的告知性函件。
回复中有一处细节值得单独记录:文件并未将性取向歧视定性为”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也未以公序良俗为由回避实体内容,而是正面援引了若干涉及性少数群体的既有裁判。在当前政治氛围下,这种”不否认”本身具有一定的观察价值。但观察价值,不等于法律效力。
三、回复措辞的规律:一套标准话语模版
这封信的口吻,并非为性少数议题量身定制,而是中国各级国家机关处理建议意见类信访时通用的标准格式。比对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公开的代表建议答复,可以发现几乎稳定不变的结构:收悉来信→感谢关注→表达重视→分项回应→”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吸纳”→客套致谢。这套格式横跨劳动权利、土地纠纷、环境污染、司法改革等各类议题,呈现高度一致的套话特征。⁵
学界对这一现象的研究积累颇为丰富。香港大学法学院何欣与冯玉青在2016年发表于《Law & Social Inquiry》的研究中,将法院信访接待中的回应模式概括为”错位话语”(mismatched discourses):信访人用权利语言与法律语言提问,干部则以”导引话语”(channeling discourse)回应,将实体争议导向程序性告知,双方从不真正正面交锋。⁶ 侯睿(Rui Hou)2020年发表于《中国季刊》的民族志研究,将这套机制命名为”情感性压制”(emotional repression),指出信访官员发展出系统性的情绪管理技术——疏导(emotional defusing)、约束(emotional constraint)、重塑(emotional reshaping)——其核心功能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在不解决问题的前提下维持表面稳定。⁷
胡杰仁、龚萱、赵芸三位学者2025年发表于《中国季刊》的最新实证研究,基于2022至2024年的田野调查与大量网上信访样本,提出”机械式回应”(mechanical responsiveness)概念:在上级问责压力下,地方官员以高回复率完成程序性指标,但回复内容与诉求实质之间存在系统性脱节——形式上件件有回音,实质上问题悬而未决。⁸ 这项研究还发现,即便年度完成率高达91%,真正得到完全解决的投诉实际上仅占32.4%。
这些学术发现,与信访制度批评者长期引用的早期数据形成印证。明茨纳(Carl Minzner)在其2006年发表于《斯坦福国际法学刊》的经典研究中,援引于建嵘对两千名上访者的调查数据指出,不足0.2%的上访者诉求最终得到实质性解决。⁹ 这一比例至今仍被视为评估信访实效的重要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性少数议题的回复,使用的正是这套跨议题通用的话语框架。在措辞规律上,它与一份关于基层信访体制改革的建议答复、一份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答复,没有本质区别
四、对LGBTQ倡导运动的实际作用:有限的存档,无力的依据
那么,这封信对中国性少数权益倡导运动究竟意味着什么?
答案需要分两个层面来说。
作为历史记录,它有存档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正式书面形式,承认了性取向歧视议题的存在,援引了若干对性少数群体适用民事保护的既有裁判,并表态将持续关注。这构成一份有时间戳、有机构落款的官方文件。在国际人权机制场合——例如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UPR)、消除歧视委员会审议——这份文件可以作为描绘中国现状的材料之一:议题已进入最高司法机关视野,但制度性保障尚未建立。这种”精确定位现状”的文献功能,有其独立的倡导意义。
作为权利依据,它的效力几乎为零。
信访回复不可诉,不可执行,不进入任何问责机制。它不能作为司法诉讼中引用的先例,不能推导出任何具体权利,不能约束任何下级法院的裁判行为。如果有倡导者试图在国内诉讼中援引这份回复,主张最高法已承认反歧视保护义务,这一论证路径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¹⁰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信访制度的结构性逻辑,决定了它内在地缺乏解决问题的动力。在”维稳优先”的体制压力下,信访回复的首要功能是”泄压”——让诉求有出口,让情绪得疏导,让倡导者感到被听见——而非推动实质性政策改变。前述学界研究对此已有共识性判断:从明茨纳1998年的制度分析,到侯睿2020年的民族志,再到胡杰仁等人2025年的实证研究,结论高度一致:信访回复完成的是程序闭合,而非诉求回应。
对于中国性少数权益倡导运动而言,这封回信的到来,或许会在短期内产生某种心理意义上的鼓励。但若将信访渠道视为推动实质变革的核心路径,则是对制度性质的误判。真正能够改变裁判尺度的路径,是具体司法案件推动指导性案例的形成;能够产生国际约束的,是将现状精确记录并提交UN机制,借助外部规范压力。信访,在这个组合中充其量是”留痕”的工具,而非”破局”的手段。
五、回复背后:社群倡导的积累,不是从天而降的礼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回复中援引的三类裁判,并非凭空出现在中国司法版图上。其中的两个裁判,它们是过去十余年间,中国性少数权益倡导者通过一场场具体诉讼,一点一点嵌入司法实践的成果。
矫正治疗案,即回复中明确提及的”中国同性恋矫正治疗第一案”。2014年初,同性恋者小振(化名)迫于家庭压力,赴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接受电击与催眠”治疗”,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机构虚假宣传、侵犯人身权益。2014年12月19日,海淀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心语飘香违反《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须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这是中国司法文书中首次以裁判形式确认同性恋去病理化立场,背后有多个公益组织的协助与动员。
就业歧视案,指的是”中国跨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亦是首例在一般人格权层面胜诉的性少数就业歧视案。2015年4月,贵阳一名跨性别者C(化名)因穿着打扮被用人单位贵阳慈铭健康体检中心辞退,随后展开漫长的司法维权。历经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审、一般人格权纠纷诉讼,案件先后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指出:“个人的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他人的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应当予以尊重,不应当因此受差别对待。“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在裁判文书中将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纳入一般人格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多位学者出庭担任专家证人,同语等机构全程提供支持。
上述裁判能够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系统引用,正说明倡导性诉讼策略的核心逻辑已经奏效:用个案积累裁判文本,用裁判文本进入司法话语,用司法话语影响政策认知。这是一条迂回但扎实的路。这封信访回复所呈现的,也是多年法律行动的一次侧面印证——那些看似孤立的诉讼,已经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政策视野中留下了真实的痕迹。
结语
“已办结”,是程序意义上的句号,不是问题意义上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用一封措辞得体、格式规范、内容有限的回信,完成了信访制度赋予它的全部义务。它做了它应该做的事,仅此而已。
对于性少数群体的权益倡导者来说,既不过度解读为突破,也不简单斥之为敷衍,或许才是最务实的起点。在一个制度性渠道普遍缺乏解决问题动力的语境下,每一份文件的价值,取决于你如何使用它,而不是它声称承诺了什么。
信访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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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注
**¹**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第29条。原文:“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国家信访局官网全文:
**²** 同上,第31条(六项申诉求决情形)、第34条(60日办结时限)、第35—36条(复查、复核程序)。完整文本亦见国务院官网:
**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条第2款第9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判例见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援引的最高法再审裁定(指导案例):。另见最高法指导案例(河池征地拆迁信访答复案),确认信访答复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方可例外纳入受案范围:
**⁴** 国家信访局《信访业务术语(2023年版)》第56条。原文:“办结: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并落实处理意见,同时答复信访人。“国家信访局官网全文:
**⁵** 参见国家信访局公开发布的历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样本,例如:《国家信访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853号建议的答复》(2017年):;《国家信访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23号建议的答复》(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答复样本见:《最高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的答复》:
**⁶** He Xin & Feng Yuqing, “Mismatched Discourses in the Petition Offices of Chinese Courts,” *Law & Social Inquiry* 41(1): 212–241 (2016). 摘要及引用信息见Cambridge Core:
**⁷** Rui Hou,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without Solving Problems: Emotional Repression in the Chinese Petition System,” *The China Quarterly* 243: 635–654 (2020). 该研究基于北京某信访局的民族志观察。引文”三类情感策略”(emotional defusing, emotional constraint, emotional reshaping)出自该文摘要。Cambridge Core页面:;ResearchGate全文:
**⁸** Jieren Hu, Xuan Gong & Yun Zhao, “Mechanical Responsiveness: China’s Online Petition System,” *The China Quarterly* 262: 293–309 (2025). DOI: 。研究基于2022—2024年中国实地访谈与定量分析。“年度完成率91%但仅32.4%真正解决”的数据来自该文Table 2(环境投诉类数据)。Cambridge Core页面:;开放获取全文PDF:
**⁹** Carl F. Minzner, “Xinfang: An Alternative to Formal Chinese Legal Institutions,”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2: 103 (2006). 该文第106页引述于建嵘对2,000名上访者调查数据,结论为”不足0.2%的上访者诉求得到解决”。SSRN工作论文页面:;Fordham Law全文:。该数据亦被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引用:
**¹⁰** 此结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9项(见注释³)及最高检研究综述:“信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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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2004年调查原始数据通过Minzner(2006)转引,未查阅中文原始报告;Hou(2020)民族志田野点为北京某信访局,结论对最高级别机关的可推广性需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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