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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來信要求刪除「觀塘女督察自轟報道」 KongHub企硬拒刪並質疑條例錯引

香港警察來信要求刪除「觀塘女督察自轟報道」 KongHub企硬拒刪並質疑條例錯引

香港警察來信要求刪除「觀塘女督察自轟報道」 KongHub企硬拒刪並質疑條例錯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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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來信要求刪除「觀塘女督察自轟報道」

KongHub拒刪並質疑錯引《私隱條例》及英文來函失當

KongHub今日(3月11日)表示,收到來自香港警務處的電郵,要求將一篇涉及「觀塘女督察自轟」的報道下架。來信指,有關報道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1)條,並要求網站安排移除或封鎖相關頁面。

不過,KongHub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拒絕刪除,並公開指出:警方今次援引的法律條文,與報道所涉情況至少在表面上並不吻合;若當局真認為事件涉及所謂「起底」或違法披露個人資料,法例下其實另有更明確的法定處理機制。

根據香港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公署資料,第64(1)條的構成元素包括:披露的資料必須是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者」,並且披露者須有意圖藉此獲取金錢或其他財產利益,或使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或財產損失。這並不是一條只要公開姓名或識別資料便自然觸犯的條文。

警方來信內容:要求移除涉案文章

KongHub公開的警方來信寫道,警方在「cyber patrol」期間發現網站刊登關於一名女警以手槍自殺的帖子,並指文章刊登了警員全名及警員獨有識別編號,屬「fabricated story」,同時聲稱有關披露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網站社群標準。

惟就法例本身而言,警方今次最受質疑之處,不在於它有沒有不滿報道內容,而在於其所引用的條文與實際法律門檻之間,似乎存在相當明顯的斷裂。

私隱條例第64(1)條:關鍵不只是「有無公開姓名」

私隱專員公署官方資料清楚列出,第64(1)條所針對的,是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並且具有金錢或財產利益/損失的目的。

至於2021年修例後另增的第64(3A)及64(3C),才是通常公眾理解為「起底」罪行的主要條文,焦點在於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並有意圖造成或罔顧是否會造成「指明傷害」。

所謂「指明傷害」,包括騷擾、威嚇、身體或心理傷害、令當事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以及財產受損等。

換言之,若警方真正要主張的是「起底」或造成騷擾性傷害,理論上更貼近的,反而可能是第64(3A)或第64(3C)所描述的法律框架,而不是第64(1)條那種涉及資料來源及財產利益/損失意圖的舊有結構。

KongHub因此質疑,警方今次直接以第64(1)條要求下架,至少在法理層面上有偷換概念之嫌。

若涉「起底」內容 法例其實另有正式機制

更值得注意的是,私隱專員公署官方資料亦說明,2021年修例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賦權私隱專員就涉嫌「起底」內容發出 cessation notice,即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相關平台、服務供應商或其他能夠採取停止行動的人士,移除或限制有關內容。

這套法定機制,是修例後專門為網上披露個人資料而設。

也就是說,若當局認為某篇網上文章構成法例所指的「起底」內容,法例並不是只剩下一封普通電郵「要求刪文」這種做法。至少從目前公開的來信文本來看,這封電郵是由香港警務處網罪科人員發出,而非私隱專員依據法定權力所發出的 cessation notice;兩者在法律性質上並不相同。

若只是一封自稱為調查一部分的來函,而非條例下的正式通知,其法律後果與法定命令並不能混為一談。

警員姓名及編號 是否當然等同私人私隱?

KongHub另一個核心論點,是警員姓名及警員編號本質上屬於執行公職時的身份識別,而非當然等同私人生活範疇下的敏感私隱。

這一點雖然不能簡化成「凡公職人員資料一律不受私隱保障」,但在公共角色與私人領域之間,法律與新聞實務一向承認存在明顯區分。尤其當事件本身涉及警署內槍械、自殺、內部管理、警隊文化以及公眾對持械執法人員的監察問題時,相關資料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便不能僅以「有姓名」三字便直接抹去。

今次事件正正落在這條敏感但重要的界線之上。若KongHub所刊內容確有失實,警方最直接、最有說服力的方法,理應是提出具體澄清、反駁錯誤事實、補充官方版本,甚至在必要時採取清晰而適切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用一條表面上與事件要件並不吻合的條文,向媒體或平台發出帶有刑事陰影的下架要求。

公共利益與新聞自由:問題不止一篇文章

從新聞自由角度看,今次事件之所以重要,不單因為它涉及一篇報道會否被下架,而是它反映了一種更值得警惕的趨勢:當公權力部門面對未經官方控制的資訊流通時,是否正在越來越傾向使用模糊、擴張、甚至錯配的法律語言,去達到資訊壓制的效果。

這並不表示傳媒可以任意捏造事實,但至少代表:公共權力、公共機構及具公共安全影響的事件,本來就應接受較高程度的外部審視。

尤其當涉事者是持槍、執法、耗用公帑並掌握強大公權力的部門,其面對質疑時更應該做的,不是以模糊法條要求刪文,而是拿出足以服眾的事實、程序與解釋。否則,愈是急於掩蓋,愈容易令公眾相信:問題不止在於一篇報道,而在於當權者究竟如何理解法律、對待監察,以及面對不受控制資訊時所流露出的本能。

警方英文來信的文法及用字問題

除了法例引用惹人關注,警方這封英文來函本身的寫法,也出現多處相當明顯的文法與行文問題。這些問題未必直接影響法律效力,但卻會削弱來信的專業性、準確性與說服力,甚至令人懷疑發信者對其所作指控是否經過嚴謹審核。

首先,主旨或開首句所寫的 “Request for Takedown the domain” 並不自然。較正確的英文應是 “Request for Takedown of the Domain” 或 “Request to Take Down the Domain”。現有寫法把 “takedown” 當名詞使用,卻又直接接上一個受詞 “the domain”,結構不完整。

其次,來信中一句 “Police office committed suicide” 顯然是拼字或用字錯誤,應為 “Police officer” 而非 “office”。在一封涉及刑事指控、要求移除網頁內容的正式信件中,將 “officer” 錯寫為 “office”,不是細枝末節,而是足以反映草擬粗疏的錯誤。

再者,“shooting herself with handgun” 亦欠缺冠詞,較自然及正確的寫法應為 “with a handgun”。

“for your ease reference” 同樣不合常規,標準寫法應為 “for your easy reference” 或更正式的 “for ease of reference”。

至於 “Please arrange taking down / blocking the following suspicious domain” 亦頗為生硬,較妥當的寫法應是 “Please arrange to take down or block the following domain/page” 或 “Please take steps to disable access to the following URL”。

此外,信中先說明是在特定文章頁面發現內容,後文卻改稱 “above domains were administered by your company” 及 “following suspicious domain”,將單一文章網址、網頁、網域名稱混作一談,概念層級並不一致。這不單是英文問題,更涉及技術與法律對象是否界定清楚:要求移除一篇文章,與要求整個網域封鎖,後果完全不同。

「fabricated story」用語過於武斷

更值得留意的是,來信中把相關報道直接定性為 “fabricated story of why the Police officer committed suicide”。

若警方真正仍在調查事件,這類用語本身就相當進取,因為它不是單純說「內容未經證實」或「涉嫌失實」,而是直接斷言為虛構。從謹慎執法及專業公文角度來看,更中性、也更常見的寫法應是 “allegedly false”, “unverified”, “misleading” 或 “contains unsubstantiated allegations”。

警方若尚未經司法程序或正式裁斷,便在來信中率先把文章定性為 fabricated,既可能引起偏頗之嫌,也令整封信更像立場陳述,而不是嚴謹的法律通知。

KongHub的立場:有待核實內容已清楚交代

KongHub方面則表示,相關報道已清楚註明部分內容來自單一消息來源,某些細節尚待核實,並無將所有內容包裝成官方確認事實。

這一點亦是新聞法律風險判斷中的關鍵因素之一。因為傳媒報道並非只能刊登法院已裁定之事,否則大部分調查報道都不可能存在;關鍵在於,它有否刻意捏造、是否有交代消息基礎、是否將未證實內容冒充為鐵一般事實、以及有否容許回應與更正空間。

若當局認為某些部分失實,最合理的做法,原應是針對具體段落逐點澄清,而不是先把整篇文章與整個網址套上「可疑」與「違法」標籤,然後要求平台下架。

事件反映什麼:錯引法例、程序含混、專業不足

總括而言,今次香港警察向KongHub發出的刪文要求,至少暴露了三個層面的問題。

其一,是法例引用是否精準。第64(1)條有其特定構成元素,並非凡公開姓名、編號或令官方不快便可適用。

其二,是程序與機制是否恰當。若主張屬「起底」內容,私隱條例修例後早已設有由私隱專員主導的停止披露通知制度;普通部門來信與法定停止通知並非一回事。

其三,是專業與可信性問題。今次電郵無論在英文文法、法律陳述、技術對象描述以至定性措辭上,都有明顯粗疏之處,難免令人質疑整封信是否足以承載如此嚴肅的法律要求。

結語:在正常社會,警方不應以錯配法條要求傳媒收聲

在一個正常社會,公眾不會因為警方不高興,便自動失去追問公共事件的權利;傳媒亦不應因收到一封錯引法例、程序含混、文句粗疏的電郵,便被迫噤聲。

尤其當涉事者是持槍、執法、耗用公帑並掌握強大公權力的部門,其面對質疑時更應該做的,不是以模糊法條要求刪文,而是拿出足以服眾的事實、程序與解釋。否則,愈是急於掩蓋,愈容易令公眾相信:問題不止在於一篇報道,而在於當權者究竟如何理解法律、對待監察,以及面對不受控制資訊時所流露出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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